男子17年前结伙以乘车为名抢劫客车上的司乘人员财物3万余元,17年后主动投案后又协助抓捕同案犯获轻判。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上诉人黄钟茂有期徒刑五年。
1995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黄钟茂在卢定生、卢定权(均已判刑)的组织指挥下,共七人窜上福建龙岩市汽车站由龙岩开往江西赣州的客车。途中,卢定生进行了分工。次日凌晨1时许,当客车行驶至323国道江西省会昌县西江镇坝子路段时,卢定权等人持事先准备的木棍等工具,威胁客车司机,要其减速行驶。被告人黄钟茂在卢定生、卢定权两人的组织指挥下,伙同其他人采用威胁、殴打、搜身等手段,抢得客车驾驶员及旅客共十一人的人民币34000元、手表两块及行李等财物,并打伤反抗的其中一名乘客。作案后七人下车逃离现场,并就近将上述抢来财物进行分赃。经鉴定,被打伤的乘客伤情为轻微伤甲级。2011年10月25日,被告人黄钟茂到会昌县公安局投案,并退赃1000元。
另查明, 2012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根据黄钟茂提供的重要线索,在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适中派出所的协助下将该案另一名同案犯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钟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公共汽车上以暴力、威胁、搜身等手段强行劫取司乘人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黄钟茂有投案自首情节,又系从犯,退缴了1000元赃款,对其减轻处罚。遂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钟茂有期徒刑六年。
黄钟茂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赣州中院认为,上诉人黄钟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当场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黄钟茂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和一般立功表现,退赃1000元,有一定悔罪表现,可对其在原判基础上再予从轻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