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抗诉的条件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和抗诉的权利,这是我国的首创,也是我国检察院和法院近些年来工作经验的总结,世界上其他国家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权是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救济的补充。

法条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申请条件

审判监督程序中既包括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又包括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就同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重复提出申请,既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这往往导致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对同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审查,不仅增加了国家机关的重复劳动,占用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还使当事人也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为更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切实解决重复申请、多头审查的弊端,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对此增加规定,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首先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才可以转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是,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是,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是,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在第一种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经结束,此时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不会造成重复工作。在第二种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程序处于不正常的延宕中,此时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有利于发挥监督效能,促进审判监督程序尽快进行。在第三种情况下,有必要迅速决定再审,及时纠正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和谐兼顾。

二、审查期限

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应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书,人民检察院应在对当事人的申请受理后三个月内审查,经审查后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决定。当事人对检察监督只能申请一次,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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