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出租车司机不承担责任

崔某诉陈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出租车司机陈某驾驶出租车与崔某开的一小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为海淀区复兴路,造成车上乘客受伤。交警认定司机陈某负全责。后小客车车主将陈某、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方博律师为陈某代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号为(2011)海民初16474号。方博律师通过法庭的辩论和据理力争,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出租车司机陈某不承担责任。

具体案情是这样的:2011115日,出租车司机陈某驾驶出租车为乘客提供出租服务,行至海淀区复兴路京西岗附近,与崔某驾驶的一辆小客车相撞,造成车上人员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全责任。后小客车车主将陈某、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方博律师作为陈某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审理全过程,依法维护陈某的合法利益。律师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陈某正在为乘客提供出租服务,陈某作为出租汽车公司的工作人员,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陈某作为出租车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伤害的,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这起交通事故,陈某不是侵权责任的主体,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过法庭的审理和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建议,判决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对这起交通事故承担侵权责任,陈某不承担责任。陈某的合法利益也得到了积极和公正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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