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为民和谢玉梅1996年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做生意,很快就购置了两套房产,分别在每人名下一套;同时,每人一辆小客车,家里存款近百万。2010年2月20日,因离婚纠纷闹到法院。吴为民是原告,谢玉梅是被告,半年前他们就已经分居,各自住在各自名下的房子里。2010年5月1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房产每人一套,小客车每人一辆,共同存款90万元每人45万元。2010年5月15日双方都收到了法院的一审判决。2010年5月25日,谢玉梅因突发脑溢血耽误了救治而不幸死亡。谢玉梅娘家人把谢玉梅的丧事料理完后就准备把法院判给谢玉梅的房子出租出去。可是却遭到了吴为民的反对。吴为民说,他现在跟谢玉梅的离婚判决并没有生效,因此,谢玉梅去世的时候他们还是合法夫妻,他有权继承谢玉梅的遗产。为此,谢玉梅的娘家人妹妹和弟弟与吴为民发生了激烈的矛盾。
2011年5月30日,谢玉梅的妹妹谢玉华、弟弟谢广发将吴为民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姐姐谢玉梅的遗产。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没有遗嘱的,首先由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另外,法官认为,吴为民与谢玉梅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内谢玉梅死亡,而此时的判决并未生效,因此,谢玉梅与吴为民仍然属于夫妻关系。根据继承法关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规定,吴为民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继承谢玉梅遗产的权利。而谢玉华与谢广发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失去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吴为民主张继承权,因此原告谢玉华和谢广发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保护。予以了依法驳回。
北京继承法资深律师点评:本案关键问题是诉讼离婚判决上诉期内,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没有继承权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另一种就是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中,如果双方达成了调解,那么调解书作出之日应该是离婚之日;没有达成调解,一审判决作出后上诉期内,如果一方不服判决依法上诉,一审判决是不生效的。因此,一审判决作出之日不是离婚之日,只有在一审判决十五日上诉期满之日,双方都没提出上诉,才是离婚之日。如果一方提出了上诉,那么二审判决之日是离婚之日还是二审判决送达之日是离婚之日呢?这里是存在争议的。有的认为,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作出之日就生效了,因此认为判决之日为离婚之日;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二审判决送达当事人之日才是离婚之日,因为在送达判决之前双方在二审期间还是有可能和解的,如果和解了就可以撤诉,如果双方提出了撤诉,那判决就没有必要送达双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