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未写明完整上期,遗嘱被判无效

案情介绍:

市民唐大强于去年8月12日死亡,生前,他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其内容为:“本人唐大强,我私有楼房41.2平方米,坐落在某市某街某号某小区。我百年以后此房屋归我的女儿唐小丹继承,特立此遗嘱。”落款为“立遗嘱人唐大强,继承人唐小丹”,而“中证人”之后为空白,立遗嘱日期为2008年某月某日(月、日之前为空白)。对于这份遗嘱,唐大强的儿子唐小强坚持认为没有具体的立嘱日期,应为无效,认为此房产应由唐小丹、唐小强共同继承,各半分割。为此,唐小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

该遗嘱虽是唐大强亲笔书写的,且就内容而言,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但在形式上缺少《继承法》第17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规定形式要件(有年份而缺少具体月日);该遗嘱是在继承法实施之后订立的,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5.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的精神规定。

因此根据《继承法》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5条的规定判决依法确认该遗嘱无效。

无锡离婚律师网黄荣律师提醒:

有的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请律师代书遗嘱,也没有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而是自己写遗嘱来处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是法律允许的。但问题是自己写遗嘱有时会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来写,最终导致遗嘱无效引起纠纷的时有发生。为了避免自己写遗嘱导致遗嘱无效的后果,一定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这三个问题也是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三个形式要件,缺一不可。

一、遗嘱人亲笔书写

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不能用打印的,也不能让别人代写。书写时字迹要清晰,语义要准确,不要使用摸棱两可的语言。最好别用铅笔书写,用毛笔、钢笔或签字笔都行,这样不易被人篡改。

二、签名

写完遗嘱后,遗嘱人一定别忘了签上自己的姓名,这不能让别人代签,也不能用捺手印来代替签名。

三、注明年、月、日

写完遗嘱后,遗嘱人必须写清楚立遗嘱的时间,这个时间包括立遗嘱的年、月和日。年、月、日三项都得写清楚,漏掉其中任何一项都不行。常见的错误是只写年、月而没写日,这样的遗嘱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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