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代理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包括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对交通事故的检验或鉴定结论有异议,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等,交通事故当事人均有权委托律师进行代理,以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致于交通事故受害者赔偿受到损害,促使交通事故侵害者合理赔偿受害者。
1、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代理
交通事故当事人如果对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申请复核。申请复核时,有权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
2、对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有异议的代理
交通事故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检、鉴定结论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时,也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
3、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代理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进行调解。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时,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