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您是否遇到这样的问题?婚后,夫妻出资购买了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该方父母的名下。这时,离婚时,该房屋该怎么分呢?



对于很多不太了解“房改房”的朋友来说,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房改房”是什么?其实,房改房是指根据国家房改政策的规定,单位将公房以优惠的价格出售给承租或者使用该房屋的职工,职工对其享有一部分、或者全部产权的居住用房。房改房是由于父母的工龄、职务、工资等相关因素而受到的福利,房改房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因正在于此。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其父母的名义,利用对父母工龄、职务、工资等福利性优惠条件,以极低价格购买,登记在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在这类案件中,考虑如下因素:作为产权已登记于一方父母名下且已取得完全产权,基于国家房改政策规定、房改房特点及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原则等,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于当时夫妻的出资,按照债权处理。



下面的案例可以简要说明这种情形。王女士和张先生2006年结婚,2008年张先生的父亲张爷爷承租的公房进行房改,根据当时政策,补交6万元即可变为私产房,张先生和王女士商量他俩出6万元,就以张爷爷的名义参加房改,以后房子也是夫妻俩的,张爷爷也赞同。遂夫妻出资6万,2009年拿到产权证,登记在张爷爷名下。2012年6月,张先生和王女士离婚,王女士要求分割该房屋。法院怎么样裁判该房屋呢?一般如下:该房屋是基于张爷爷的职务、工龄、年龄再加一定数量的钱实现房改房的,即产权由公产变为私产。法院一般认定,该房屋属于张爷爷所有,夫妻不能分割。而夫妻当初的共同出资,可以认为是债权,王女士可以分割6万中的一半,3万元。若王女士和张先生没有在该房屋内居住的话,可以主张利息。倘若他俩一直居住在房改房中,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法院对于请求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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