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的。当事人应提供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应当加盖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的公章或者户口专用章。
(2)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当事人应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3)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当事人应提供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迁移证或者迁移证明。
(4)当事人身份证遗失的,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件或提交临时身份证
(5)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6)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军人身份证件、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和两张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
(7)照片应当为证件照,同一底版。
(8)如果相关证件、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有正规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提供的中文翻译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