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第三方举债,该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划分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何划分不同情况,笔者认为应当区分站在夫妻哪一方的角度,也就是说,我们律师是代理哪一方,从有利于己方的角度去主张,似乎都有可以说明的理由:
一、站在主张为共同债务一方的角度去考量。
1、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婚内形成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否认共同债务一方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显然后两种例外情形是很难举证的。因此,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一方庭上举出譬如欠条之类的证据,前提是欠条是真实的,则被认定为婚内共同债务的可能性很大。
2、对于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如果仅有借据,证据方面略显单薄,还应当提供其他佐证进行充实,如提请债权人出庭作证、提供确认债务的录音、银行转账记录等等。
3、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来说,只要是婚内形成的债务,即便对方不知情,也不得对抗债权人,应由双方共同偿还,作为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这一点是最后的杀手锏,即共同债务的对内效力不能对抗对外效力。
4、对于这一方当事人来讲,最稳妥的方式是在离婚诉讼之前,让债权人起诉双方,由法院以判决书的形式将债权债务关系确定下来,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就可以将该文书作为最有力的证据提交法庭,用以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
二、站在否认共同债务一方的角度去考量。
1、依据上述两条规定,尽力搜集两种例外的证据。
2、即便对方举出诸如欠条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婚内存在对外债务,否认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说明举债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3、甄别借条的真实性,考量对方举债的时间和数额大小,如果数额巨大,要求对方说明资金流向和用途。否则,即便借条真实,法庭也很难仅依据仅有的孤证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4、如果举债一方提请证人出庭,要考量证人与举债一方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5、离婚案件系具有人身属性的特殊案件,与财产类案件不同,因此不得追加案外人作为第三人来参诉。因此,一般情况下,夫妻之间的债务问题,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是不予处理的,应另案解决。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的综合考量,笔者总结以下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共同偿还:A.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B.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C.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D.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维持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E.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析产所分得的债务;F.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缺乏劳动能力或缺少生活来源的一方,为了维持分居期间个人生活必需所负的债务;G.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以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以下债务应视为一方个人债务,离婚时应由其个人单独偿还:A.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除外);B.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进行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C.一方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如赌债;D.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E.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