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起诉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但在解决这类问题时所需注意的是:
1、当事人不要自己去找医院做亲子鉴定,必要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委托专门机关做鉴定;
2、血型检验否定了亲子关系,即可确认,不必再要求做其他的鉴定
3、鉴定结果证明带有父母基因的,应通常承认是亲子关系,不要无凭无据的否认
4、丈夫举证在受孕期间没有与其同居,经法院查证属实,可不再做亲子鉴定,直接认定与亲子没有关系
5、丈夫与妻未同居事实无法认定,暂时又不能用其他手段解决的,为照顾子女的利益,仍可认定为婚生子女
6、妻子举证在她怀孕期间内与另外的男子有同居行为,或有被诱奸、强奸的事实,经法院调查属实,也可不再做亲子鉴定,直接认定该人是孩子的生父;同居或者诱奸、强奸的事实不好确定的,应结合其他方面分析确定。
凡配偶一方与他人被推定或者鉴定证明有亲子关系的,都应当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拒绝承担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