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的特殊程序

军人是一个神圣的职业,他们担负着保卫国家的重担,是捍卫国家领土、保护国民安全的主要力量。因此,国家对军人的婚姻给予特殊保护,以便军人在履行其使命时能够拥有一个稳定的家庭。同时,为了保证军人的形象,法律对军人的离婚问题也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下面,我们了解一下法律对于军人离婚问题的特殊规定。



首先,如果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作出处理的,可以携带离婚协议书、结婚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与普通协议离婚不同的是,与现役军人离婚,即使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仍需要部队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方可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其次,夫妻中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协商一致的,则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1、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或者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并且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情形的,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的调解是必经程序。



2、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而对方坚决不同意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调解证明,由军人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部队的调解不是必经程序,而是视情况而定的。



3、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国家对军人的婚姻给予特殊保护,当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时,须争得军人一方的同意。因此,如果经部队领导或者政治机关调解后,非军人一方仍坚持离婚,而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原则上不得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但经政治机关审查,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一方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通常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军人离婚的案件也不例外。需要注意的是,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管辖,也就是说非军人向自己户籍所在的法院提起诉讼即可。确定了管辖法院之后,要求离婚的一方,携带民事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即可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对于军人离婚案件的审理与普通离婚案件的审理相同,通常适用简易程序。如果财产标的额过大或者案情十分复杂的,则适用普通程序。



出于对军人的保护,军人离婚案件的处理方式较普通离婚案件有很大不同之处。而这些特殊规定,对于一个普通当事人来说了解甚少,在操作的过程中更是一头雾水。因此,当事人在处理与军人的离婚纠纷时,可以向专业人士咨询或者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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